发布日期:[2010-03-01]
各市局税政三科(处):
契税的适用税率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时间按照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和开具发票的时间孰先掌握。
一、房屋权属转移
(一)
1.非个人(单位)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4%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按4%税率征收契税;
(2)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4%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3)2005年11月1日至今,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3.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2007年8月1日起,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1%税率征收契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之前的按照购房金额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5、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普通住宅” 标准的确定
2005年6月1日至今
1.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问:在征管中如何把握附属设施“单独计价”和“与房屋统一计价”的政策界限?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在同一份合同中既包括房屋也包括附属设施价格的合同,可按“与房屋统一计价”情况对待,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但在计算房屋面积时应将附属设施面积合并计算,合并后大于140平方米的不适用优惠税率。如计算后面积大于140平方米,也可以按附属设施“单独计价”情况分别计算征收契税。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购买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按“单独计价”情况分别计算征收契税。
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二○一○年三月四日
申报纳税税务部门需要留存的资料复印件:
一、商品房
1、购房合同第1、2、10页
2、发票
3、房屋兑现通知书
4、购房人身份证
5、2008年11月1日-2010年9月30日之间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住房的,需要提供房产局三楼开具的《查档证明》
6、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家庭唯一的,提供《诚信纳税保证书》
二、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协议
2、房屋兑现单
3、补差款发票
4、身份证
5、房屋注销证明(或查档证明)
6、补差决算单
7、2010年10月1日之后购房的,提供《诚信纳税保证书》